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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約沒收定金 應申報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收取定金,隨後因買方未依約履行契約而沒收定金,應在沒收年度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只要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應依規定課徵綜所稅,交易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後,買方未能履約,經雙方解除契約後,買方預付的定金遭賣方沒收,該筆沒收定金屬所得稅法規定所得,賣方應併入實際沒收定金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舉例,甲君2023年3月將名下房屋及土地與乙君簽訂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3,000萬元,乙君並支付定金300萬元給甲君,但乙君因資金調度困難且銀行核准貸款額度不足,未能依約支付後續各期價款,雙方解除契約,甲君因此在2023年沒收這筆定金,但甲君卻在申報當年度綜所稅時漏報,遭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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