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婦人阿英控訴前夫阿茗(均化名)離婚後仍霸占她名下的住所,不僅不肯搬走,還讓她與兩名未成年子女被迫回娘家,擠在3坪小房間,生活空間幾乎壓縮到喘不過氣。法院審酌雙方攻防後,認定房屋登記在阿英名下,阿茗已無合法居住權,判決他必須搬離,並須按月支付3萬元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
判決書指出,本案要回到兩人還沒離婚前。阿英與阿茗於2015年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子女,2020年購入一戶房屋並登記在阿英名下。離婚後,兩名孩子由阿英照顧,但她指控阿茗多年來對她與兒女家暴,最後被迫帶著孩子逃回娘家暫住。
阿英強調,她完全沒有義務提供自己的房子給前夫住,尤其兩造已經離婚,更沒有繼續共同生活的理由。她也曾寄存證信函要求前夫限期搬離,但阿茗置若罔聞,仍持續占用房屋,導致她和孩子只能蜷縮在娘家的小房間,生活品質大受影響。
阿茗則反駁,房子雖登記在阿英名下,但頭期款、裝潢、整修費,甚至貸款與管理費,他都有出錢分擔,因此他自認也是「權利人之一」,住在裡面合情合理,絕非無權占有。
法官調查後發現,房屋登記在阿英名下的事實明確,兩人婚後也未另行約定不同的夫妻財產制度,因此依民法規定,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法官指出,就算阿茗真的有付出裝潢或貸款等費用,那也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與「房子到底是誰的」毫無關聯,不能因此主張擁有房屋使用權。
法院認為,房屋所有權是阿英的,離婚後阿茗就沒有合法居住理由。既然房屋所有權清楚,阿茗離婚後卻仍住在裡面,法院認定他屬於「無權占有」,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應補償房屋所有人因不能使用房屋所遭受的損害。
阿英提出租屋網的行情資料,證明同區域同型房屋大約月租落在3萬元左右法官認為資料合理,因此從兩人離婚翌日起算,阿茗每月都得付 3 萬元給前妻,直到他真正搬出去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