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的優先購買權,常讓談好的交易出現不同結果。(資料照)
共有土地紛爭多,就有案例出現因持有較小持分的共有人,臨時帶著「金主」行使優先購買權,讓原本已談妥的交易在最後一刻急轉直下,最終出現「買方被迫退場、金主奪得土地」的戲劇性結局。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分享,日前遇到一個案例,有塊土地由兩位親戚共有,分別持有 4分之3與4分之1。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持分超過3分之2即可依多數決出售,因此地主雖無法取得共識,仍能合法進行處分。
請繼續往下閱讀...
但僅持有4分之1另一位共有人握有優先購買權,能在相同價格下優先買下土地,這成了左右全局的關鍵變數。鄭文在表示,因資金需求,4分之3地主希望能與小共有人一同出售土地、共同分配所得,但對方卻無意賣地,讓交易難以推動。由於買方知道該土地必須經過優先購買權程序,加上共有物交易風險高,開價普遍偏低,直到一位新買家願意出到接近市價8成的價格,交易終於出現轉機。
地主見狀立刻應允,雙方順利簽約,並透露另一位共有人財力有限,應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這讓買家大大鬆了一口氣。
但事情在優先購買權通知發出後急轉直下。原本被認為無力購買的 4分1共有人竟然回覆要買,但提出要求,希望指定第三人作為登記名義人。這項要求沒有法律依據,買方也無法接受,於是被當場否決。
正當所有人以為事情將順利落幕時,在通知後第 14 天,這4分之1共有人突然帶著資金現身,同行的還有一位陌生的「金主」。儘管登記仍以共有人名義辦理,但在場人士一眼就看得出來,真正出資、真正主導交易的人,是那位金主。優先購買權被成功行使後,原買方只能解除契約、取回簽約金,整個過程在1個月內完成過戶與點交。
但故事並未到此為止。兩個月後再次調閱土地謄本發現,原本在背後出資的金主,已經正式成為新的所有權人。這也印證了當初小共有人堅持想指定第三人登記的動機,若能當場指定,就不必再跑一次過戶程序。
鄭文在說,這起事件令人聯想到「現代版吳三桂」的戲碼。原本以8折價格想迅速購地的買方,看似勝券在握,卻在最後關頭遭到逆轉;而小共有人原本財力有限、無法自行購買,卻藉由金主介入完成反擊,成功阻止土地被「賤賣」,也讓自己從弱勢持分者變成能左右結局的重要角色。至於誰才是最終受益者?恐怕只有真正掌握資金與話語權的金主最清楚。
鄭文在提醒,土地共有制度下的交易並不如外界所想般單純,小持分不一定代表弱勢,只要善用優先購買權,加上資金後盾,即使持分只有4分之1,也能翻轉局勢、主導結果。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