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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下房屋卻無法遷入戶籍 專家:符合六要件 可適用一生一次土增稅自用優惠 在出售土地時,若是能夠將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買賣雙方立契日當日前將戶籍遷入,則仍可申請按一生一次特別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老王在台南市區多年來持有一戶透天厝,土地及地上房屋皆為老王名下單獨持有,近日老王想要將該筆土地出售,但因工作關係,一直無法將戶籍遷入地上房屋所在地,老王想了解這種情形是否還有節稅管道,因此向稅務人員請教,未遷入戶籍的房地,土地在移轉時,是否仍可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優惠稅率呢? 對此,南市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未曾享受土地增值稅優惠者,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俗稱一生一次),應符合以下要件:1.土地及地上建物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2.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辦妥戶籍登記。3.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 請繼續往下閱讀...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m²(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m²(約211.75坪)。5.一人一生以1次為限。6.土地地上建物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則不受此項限制。 稅務專家提醒,老王單獨持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因戶籍未能遷入,所以不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但只要老王在出售土地時,若是能夠將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買賣雙方立契日當日前將戶籍遷入,則仍可申請按一生一次特別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民眾不確定是否已享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也可持身分證至就近地方稅捐機關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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