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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賣了人卻走了?這情況遺產稅照樣得繳

2025/11/07 16:48文/記者張瀞勻

  

財政部提醒,若被繼承人生前已出售不動產,但在過戶前不幸身故,該筆不動產雖已簽約出售,仍視為登記名義人持有,必須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圖/資料照)財政部提醒,若被繼承人生前已出售不動產,但在過戶前不幸身故,該筆不動產雖已簽約出售,仍視為登記名義人持有,必須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圖/資料照)

財政部提醒,若被繼承人生前已出售不動產,但在過戶前不幸身故,該筆不動產雖已簽約出售,仍視為登記名義人持有,必須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均應課徵遺產稅,而其尚未履行的債務則可依法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倘若死亡時不動產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應依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的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入遺產總額,由於被繼承人生前已與買方簽約並收取部分價款,依法負有移轉登記的義務,因此該筆不動產價值可同額列為「未償債務」,從遺產中扣除,以反映實際債權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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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尚未收取的價款部分,性質屬於被繼承人對買方的債權,應併同其他財產一併申報遺產稅。換言之,不論是未過戶的不動產,或尚未收取的售屋價金,皆須誠實揭露於遺產申報中,才能避免後續遭稽徵機關補稅或裁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7月1日將名下土地(當年度公告現值300萬元)以700萬元售予乙君,但於114年8月1日死亡,尚未完成移轉登記,且仍有500萬元價款未收取,此情形下,該筆土地應按死亡時公告現值300萬元列入遺產,並以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另未收取的500萬元價款則屬債權部分,亦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國稅局提醒,繼承人若未確實掌握買賣契約與價款收付情況,恐影響整體遺產稅計算,建議民眾於生前及早規劃,以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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