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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配偶離婚後,其中一方給付贍養費,原則上不課徵贈與稅;收取贍養費的一方,也不用課徵綜合所得稅。國稅局解釋,除非額外再給付金錢或贈與財產,且無法提出相關協議證明,才可能涉及課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2000年及2002年發布函釋,夫妻雙方若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約定,一方需支付財產或贍養費給對方,由於這屬於雙方協議或法律裁判結果,本質上並非單純贈與,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無償移轉」規範,因此給付方不需繳納贈與稅,受領方也無需將該筆財產列入綜所稅申報。
舉例來說,小陳與小花離婚時簽有正式協議,明確約定小陳需提供一間名下房產與現金500萬元作為財產分配,離婚後,小陳依法完成房屋過戶並轉帳款項,因符合協議內容,該給付就不須課徵贈與稅,小花也無須為此繳納所得稅。
若小陳事後額外給小花100萬元作「補償」,而該筆金額並未載明於原本協議或判決書中,小陳便需負舉證責任,證明這筆錢屬於當時協議的一部分,若無法提出書面證據,該筆給付將被視為無償贈與,若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卻漏未申報,可能會面臨補稅及罰鍰。
國稅局指出,實務上常有民眾誤以為,離婚後基於善意,支付對方額外一筆金錢,不會涉及稅務申報議題,卻因此遭國稅局查核補稅甚至處罰,提醒民眾,離婚財產處理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稅務議題,應審慎處理。
國稅局建議,離婚時應訂定完整協議,明確記載財產分配與贍養費金額、給付方式與時間,並保留書面證明,若日後另有給付安排,也應補充協議內容,避免遭認定為贈與,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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