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化申辦流程,節省民眾來往奔波,財稅局與戶政機關提供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跨機關通報服務,民眾辦理戶籍遷入時,除可協助通報地價稅、房屋稅等通訊地址變更外,如果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辦理戶籍遷入,還可同時申辦「以戶籍地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由戶政機關直接通報財稅局辦理,經審核後核定結果將以公文函復申請人,免再向財稅局提出申請。
地方稅局表示,戶政機關提供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通報服務,僅限於「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案件,如非土地所有權人例如:配偶、父母或子女遷入,則無法適用該項服務措施,仍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前持建物相關證明文件至財稅局填具申請書,或利用財稅局官網線上申辦,經核准後當年方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才能適用。
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包含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範圍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