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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稅務

「這情況的遺產」仍須合併申報遺產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2-10-30

贈與標的如為土地時,倘受贈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移轉所有權者,則以「贈與日」之公告現值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近親之財產已出售者,仍須合併申報遺產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2022年10月6日剛過世,2021年9月時父親有贈與A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給他,贈與總額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已申報並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因資金需求,於2022年初將該股票出售,則該股票是否還須併入父親遺產稅申報?如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又該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財政部1994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及2011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與該等親屬之配偶的財產,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出售,仍算作被繼承人之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遺產價值則以「死亡日」之時價為計算標準。但贈與標的如為土地時,倘受贈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移轉所有權者,則以「贈與日」之公告現值計算。以王先生所詢案例,假設A上市公司股票於父親亡故日(2022年10月6日),每股之收盤價為25元,則須以價值250萬元(25元×10萬股)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有對配偶或特定近親贈與財產者,請注意將其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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