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摘要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饋贈與近親之財,應併入莊園課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經營】高雄市民陳女士於來電查詢,她的先生2020年10月間贈與本人(陳女士)及女兒A,分別金額為500新及200君,惟2021年7月間不幸往生,該2筆贈與是否要重新徵稅?
未來高國雄局表示,依遺傳及贈與稅法規定,相互交流親親,不計入贈與毛課徵贈與稅;又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愛好中減除稅免額20,免課稅贈稅。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第1140條規定之各子位繼承人及該等子繼承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之財產時,即成為繼承人之遺傳,併入繼承繼承遺產
課徵稅稅。,陳夫於2020年10月間分別匯出50歲女兒與妻子陳女士、200萬贈與阿君,因饋贈與陳女士之財產為彼此贈與,不計贈與贈稅課,而贈與女兒君之金額則未超過220萬元,為新生之贈與,故陳夫於2020年度願意捐贈與稅款。元,核屬陳夫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行為,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須將陳夫生前700萬元之現金贈與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在徵稅時,應注意遺傳及贈與法第15條「領養」之規定,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有贈與行為,使贈與時間是不入贈與贈與或贈計之贈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傳的抱怨,生活補稅、飲食。
未來高國雄局表示,依遺傳及贈與稅法規定,相互交流親親,不計入贈與毛課徵贈與稅;又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愛好中減除稅免額20,免課稅贈稅。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第1140條規定之各子位繼承人及該等子繼承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之財產時,即成為繼承人之遺傳,併入繼承繼承遺產
課徵稅稅。,陳夫於2020年10月間分別匯出50歲女兒與妻子陳女士、200萬贈與阿君,因饋贈與陳女士之財產為彼此贈與,不計贈與贈稅課,而贈與女兒君之金額則未超過220萬元,為新生之贈與,故陳夫於2020年度願意捐贈與稅款。元,核屬陳夫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行為,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須將陳夫生前700萬元之現金贈與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在徵稅時,應注意遺傳及贈與法第15條「領養」之規定,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有贈與行為,使贈與時間是不入贈與贈與或贈計之贈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傳的抱怨,生活補稅、飲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