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方履行義務人出租承包合同收取違約金,核屬其他所得,據了解應申請綜合盈利 MyGoNews房地產新聞房地稅因
納稅義務人因他承包經營合同收取違約金,核屬其他所得,據報應謀求綜合盈利
新聞摘要
  • 納稅義務人因他承包經營合同收取違約金,核屬其他所得,據報應謀求綜合盈利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明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包含10類所得,生活中常見之個人因他方解除買賣契約而收取之違約金,屬第10類之其他所得,係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需一併檢附成本及必要費用之相關單據佐證,若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還會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6年3月間與賣方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並給付訂金1,000萬元,嗣乙君因無法履行契約,遂於同年8月間與甲君協議解除契約,雙方約定由乙君歸還甲君已付價金1,000萬元及支付違約賠償金1,200萬元,乙君並開立支票交付甲君,業經甲君兌領在案,惟甲君未於辦理201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漏報其他所得1,200萬元,補徵應納稅額540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5倍罰鍰270萬元。
 
甲君不服,循序提起復查及訴願,主張係與親友集資合夥購買,收到賣方返還之價款1,000萬元及違約賠償金1,200萬元後,已依出資比例分別交還予各合夥人,且係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自然人憑證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無該筆所得,漏報實屬無心之過。惟經該局通知甲君提供合夥出資及違約金交付合夥人之相關資金證明,甲君卻無法提供資料佐證,且系爭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所得查調之範圍,無免罰規定之適用,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確定,甲君並已繳清稅款及罰鍰。
 
該提起,其他所得的種類豐富,例如:買沒收之痛苦放棄承運、非屬所受損害之證明(即證明所損失利益)、法院受領之損失金等所得均屬之,且個人間之所得給付,因個人無收費繳申報義務,亦非稽徵機關之所得查調範圍,時有納稅義務人因疏忽而漏報,義務人納稅籌舉舉、數碼如稅捐稽徵機關或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發現資料有誤,請儘速依附稅稽查法第48條及1規定辦理補報及計息補繳漏稅款,最終查獲獲補繳稅及罰款。如有相關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查所及服務處諮詢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