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沒有農用,該補的稅立刻找上門。 報系資料照陳先生(化名)在103年把名下一塊價值逾千萬的農地送給弟弟。在107年的這一次定期查核,高雄市農業局發現農地上填了土,未做農用,要求限期改善。弟弟僅在臨道路附近種小葉欖仁,大部分農地沒作物,複勘沒過。高雄國稅局取消了陳先生的贈與農地的免稅,開單核課陳先生130萬多元贈與稅。
受贈農地的是弟弟,但弟弟沒繼續種地,要繳稅的卻是哥哥陳先生。
後來,哥哥一邊申請復查,一邊要求弟弟儘快恢復農業生產。弟弟幾個月後栽種芒果,並取得區公所核發的農用證明。不過,訴願打到財政部仍被駁回,財政部指出,「依規定,必須在限期內完成改善,恢復農業生產,」沒有在限期內完成,贈與農地免稅的資格就會被取消。
陳先生在103年3月25日將名下位於岡山的一塊農地贈與給弟弟,同年4月1日申報贈與稅,因為是農用的農地,免徵贈與稅,高雄國稅局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1,476萬5,218元。然後發給陳先生「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並列管五年。陳先生持證明書將農地過戶給弟弟。
高雄市農業局與有關單位107年5月17日共同會勘,發現「有填土,高於路面,而且用浪板圍籬,圍籬內沒有種植農作物。」做了 「未繼續作農業使用」的結論,發文通知弟弟,限期恢復農用。
107年10月18日複勘,農業局同步發文給高雄國稅局,結論是「未在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弟弟有沒有改善?有,但改善程度不足以稱為恢復農用。農業局指出,弟弟在臨路退縮部分種小葉欖仁行道樹,大部分土地填土約一人高而且沒有種植農作物。農業局還補充,所填的土內疑有建築廢棄物。
既然農業局都判定未繼續農用,高雄國稅局即取消哥哥陳先生的不計入贈與總額優惠。陳先生103年原來的贈與額是44.4萬元,要再加上1,476萬5,218元,計算贈與稅。
〔(44.4萬元+1,476萬5,218元-220萬元贈與免稅額)×10%贈與稅率=130萬921元
國稅局開單補徵陳先生贈與稅130萬921元。
陳先生提起復查,主張弟弟已僱工改善並種植經濟作物,複勘前兩、三周下過大雨,所種農作物被水淹死了,後來又長出雜草,農業局才會有未種植農作物的誤會。陳先生並且說明農地進出有兩條道路,道路與農地間3到4公尺的落差是自然落差,不是填土所致。
後來,陳先生提供岡山區公所在同年11月20日核發的農用證明,證明已完全恢復農用。
財政部訴願會騎回陳先生的訴願案,支持國稅局的見解。國稅局的主張很簡單,稅法上怎麼規定,國稅局就怎麼做。官員說,「農地有沒有做農用,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過去,也曾碰到農民,認為農業單位認定不公,像陳先生一樣,請求國稅局主持公道。「但國稅局不做農用的認定,只以農業主管機關的認定為認定。」所以,陳先生要主張農地已恢復農用,必須農業主管機關主張。
依據陳先生的說法,後來是恢復農用了,只是「未在限期內恢復」。官員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項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農業局已行文國稅局逾期未恢復,國稅局只能依規定辦理。
官員指出,如果有心恢復農業使用,必須在限期內恢復,逾期了,必須恢復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