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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一名宋姓婦人在租屋處輕生,張姓與任姓屋主不滿房子變成凶宅而對其蘇姓丈夫和2名小孩提告毀損求償300萬,一審士林地院判准照價賠償,二審高院則認為房子雖成凶宅但實際並無毀損,且依法規租賃物價值非承租人所應負保管義務範疇,再加上死者患有憂鬱症,丈夫等人並不知情也非其監護人,因此改判3人免賠。 高院認為房子雖成凶宅但實際並無毀損,且依法規租賃物價值非承租人所應負保管義務範疇,再加上死者患有憂鬱症,丈夫等人並不知情也非其監護人,因此改判免賠。(圖片翻攝Google地圖) 據《聯合》報導,宋婦2017年1月間跳樓輕生,張姓與任姓屋主認為房子變成凶宅減損900萬價值,而對蘇男與2名小孩提告毀損求償300萬,法官判准照價賠償。 蘇男上訴高院表示並不知妻子有憂鬱症,無法預期會發生輕生憾事,法官調閱宋婦病歷證實,認為其非故意減少房屋價值,且《民法》僅規定承租人「保持租賃物物理上完好狀態而無毀損、滅失」,至於租賃物價值是否減損因影響成因很多,非承租人所應負保管義務範疇,因此改判3人免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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