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早做資產傳承規畫,才能將辛苦累積的財富傳承給子孫,而不是稅留子孫。 報系資料照陳爸爸(化名)名下有兩塊土地,決定一塊給兒子,一塊給女兒。陳爸爸做了安排,一塊在去(109)年年尾贈與,一塊在今年年初贈與,恰好都在一年220萬元的免稅額內。等到今年年初申報贈與女兒土地時,陳爸爸嚇一跳,台北國稅局核課他近19萬元贈與稅。在國稅局官員的解說,陳爸爸當下撤回贈與申報,「來得及反悔。」(延伸閱讀:稅稅唸學堂/ 阿嬤贈地給孫子、孫子賣地幫阿嬤還債240萬 國稅局拒絕列成本)
贈與日=契約書立約日
這是怎麼回事?官員說,陳爸爸弄錯了。陳爸爸以為贈與稅申報日是贈與日,不是的,「贈與日是贈與契約書立約日」。陳爸爸分年贈與是對的,但贈與兒子和女兒的契約書寫的日期都是109年12月10日,就變成兩塊土地都是在109年12月10日這一天同時贈與。
陳爸爸在109年12月21日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申報贈與土地給兒子,這塊地109年的公告土地現值200萬元初頭,低於免稅額220萬元,國稅局發給贈與稅免稅證明書,陳爸爸拿該免稅證明於109年12月30日向地政機關辦完所有權移轉登記。
隔年110年1月5日,陳爸爸又到國稅局,這一次是辦贈與土地給女兒。新的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又漲了一些些,給女兒土地的現值約210萬元,陳爸爸準備比照贈與兒子的案件辦理。台北國稅局給陳爸爸的單子不是免稅證明,而是近19萬元的贈與稅,改按109年的土地現值核計,並加計先前送給兒子的贈與額。合計贈與總額近420萬元,扣除220萬元免稅額,適用10%最低一級的稅率。
國稅局官員說,因為贈與女兒的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是109年12月10日,國稅局認定這個日期為贈與日。
官員想了一下,決定用土地滕本來解釋,他說:「土地滕本上有兩個日期,一個是登記日期,一個是原因發生日期,這個原因發生日也是法律發生日。」繼承日、贈與日都是認這個原因發生日。
例如被繼承人今年1月20日死亡,辦理遺產稅申報、繳納,繼承的不動產直至4月29日辦好過戶,1月20日是原因發生日,是法律關係發生日,是繼承日,而不是以4月29日為繼承日。賣繼承房,以繼承日的不動產公告現值為成本,講的就是原因發生日。贈與的認定也是一樣的,以贈與契約書立約日為原因發生日,也就是贈與日。
「想必陳爸爸一定找兒子、女兒一起,大家商量好,才簽了贈與契約書,所以日期簽的一樣。」官員說,贈與契約書用契約書,而不是用同意書,同意書只要單方面同意即可,契約書要雙方都同意,贈與人要簽名,受贈人也要簽名。因為依照規定,不動產的贈與由受贈人(這兒指兒子和女兒)繳納土地增值稅和契約。
陳爸爸當場問了一個重要問題:我可以不贈與了嗎?官員說,可以。依照78年5月9日發的台財稅第780139722號函,「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時,應予照准。」
不動產的贈與過程是先簽贈與契約書,持契約書繳土地增值稅和契約,先走完了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程序,再到國稅局辦贈與稅,拿到贈與的免稅或者繳稅證明,才能到地政機關過戶。「過戶是最後一個流程,未過戶前可以撤回贈與。」
陳爸爸還沒有繳贈與稅,台北國稅局的報稅櫃台當場就同意撤回贈與稅申報。官員說:「陳爸爸他們還要去市稅處,註銷和女兒的贈與契約書,也註銷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市稅處會退稅。之後,陳爸爸再重新簽定贈與契約書,再走一次程序。當然,土地現值和房屋標準價值都要用110年度的金額重新計算,「今年現值調整得很少,」土增稅和契約差距不大,但重來可以省下約19萬元的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