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pixabay藍先生(化名)的祖母105年贈與一棟舊房子給他和堂哥,兩人各持分二分之一。108年賣了,藍先生繳了30萬房地合一稅。去(109)年藍先生在台北市買下一間房,申請重購退稅,竟遭駁回,理由讓藍先生搥心肝,他只少做了一件事,「沒有在受贈的舊屋設籍。」
藍先生陳述,他雖沒有在那舊屋設籍,但他堂哥有設籍居住。台北國稅局表示,那是屬於他堂哥的部分,藍先生沒有設籍,藍先生的這部分不符重購退稅資格。
藍先生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他表達:僅因設戶籍之行政作業程序缺失,致數十萬元退稅無法申請,令人遺憾與惋惜。希望財政部能重新審慎評估,莫使民眾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財政部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同樣認定藍先生不符規定,駁回藍先生訴願。
賣掉贈與房會面臨很重的房地合一稅。因為成本按受贈與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和土地公告現值算,而收入按售價算,收入減去成本等,算出來的房地交易所得金額大。而民眾適用稅率最低也在20%水準,因而房地合一稅很重。
藍先生的祖母送的房子是在新北市汐止,105年5月過戶給兩個孫子,藍先生和他的堂哥兩人共有,各持有二分之一。過戶之後,堂哥就搬進去住,堂哥戶籍也遷入新住處。藍先生大部分時間待在台北市,雖然擁有汐止房子一半所有權,並沒有遷入戶籍,戶籍仍設在台北市。
108年汐止舊屋賣了,賣了410萬元,因持有超過兩年,房地合一稅稅率適用20%,房地合一稅還是高達60萬238元。藍先生因持分二分之一,分擔30萬119元。
109年藍先生以1,200萬元在台北市買進一間房,自己住,他單身未婚,房子不大,但夠住。過戶後,戶籍遷到自有的這間房子。
藍先生算好了每一步,賣掉汐止自用住宅,「趕在兩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又以小換大」,109年8月不動產過戶到自己名下之後,9月就向台北國稅局遞件申請重購「全額」退稅。國稅局10月回文,拒絕退稅。
怎麼會這樣?台北國稅局引用財政部在104年發布的「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告訴藍先生,根據該要點,賣屋時,他必須設籍在汐止,才符合退稅規定。
該作業要點第17點第1項規定:「本法(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所得稅法本法並沒有提及設籍字眼,設籍規定是定在作業要點中,亦即是財政部的行政命令定的。
國稅局官員說,藍先生汐止共有的房子是自用住宅,新買的房子也是自用住宅,是符合自用住宅規定的。除了自用住宅外,還有設籍要求,賣出和新買的自用住宅,藍先生都要設籍。「其實,作業要點並沒有要求在汐止房設籍多久,藍先生只要在賣出汐止房子前遷入戶籍即可。」
官員也覺得可惜:藍先生只少了一個步驟,損失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