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示意圖。圖/嘉義縣政府提供彭先生(化名)20年前陸續買進相連的一大片土地,地上允許親戚蓋房暫住,賣地前買回房屋,連同土地一起出售。去(108)年北區國稅局開單,說彭先生賣房(違建)沒有申報房地合一稅,以45%最高稅率計稅,補稅34萬6,500元,罰鍰17萬3,250元。
彭先生出售的是「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也就是俗稱的違章建築,違建是沒有辦法辦所有權狀的,不過彭先生的房子有門牌號碼。
彭先生申請復查,他申訴說,以為要有權狀的、能過戶的不動產才會開徵房地合一稅,不知道賣違建也要申報。彭先生的復查被駁回,因為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中,清楚納入「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樣態,要在訂定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北區國稅局官員說:「彭先生的這間違建是有房屋稅籍的,有課房屋稅,所以買方去繳了契稅,變更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由於房地合一稅不管賺賠都要申報,國稅局必須逐案清查,所以地方稅捐機關定期會把交易資料彙給國稅局。「坦白講,如果沒有設房屋稅籍,國稅局也無從知道彭先生賣了這間違建房。」
國稅局指出,彭先生在民國89、90年間,陸續買進相連的一大片土地,土地很大,「彭先生的交易主要是賣地」,賣地金額很高,但因為適用舊制,只須繳交土地增值稅,不須申報房地合一稅。
就在這一大片土地上,有一間相對小的房子,房子什麼時候蓋的,國稅局並不清楚。國稅局只知道彭先生在106年2月買進來,買進當下已設房屋稅籍,彭先生買下時還繳了1萬多元的契稅。買進來半年後就隨同土地賣給同一個人。
國稅局從房屋先前的持有人和後來的買家,查到彭先生是以約24萬買進,以110萬元賣出。北區國稅局計算出房屋交易所得為77萬元。
110萬元售價-24萬元買價-1.5萬元買進時繳的契稅-(110萬元×5%設算費用)=77萬元房屋交易所得
由於彭先生同一年買進、賣出,持有房屋期間不滿一年,適用45%的最高稅率,77萬元×45%=34.65萬元。房地合一稅要34萬6,500元。
官員說,彭先生沒有申報,按規定應依所漏稅額罰款一倍,但彭先生是第一次要房地合一稅,裁罰可以減半,最後只罰0.5倍。罰鍰17萬3,250元。
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彭先生的土地和房屋雖然一起賣,卻拆分成兩張買賣契約,土地一張,房屋一張,國稅局不必用現值去拆分售價。只是相隔半年,房價漲到四倍多,漲幅是很高,因為賣價比買價高很多,房地合一稅比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