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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約兼收據 要印花稅

2020-09-17 00:18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租屋合約目前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然而卻有例外情況,新北市政府稅捐處指出,如果租約不只是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房東也在收款時簽章證明銀貨兩訖,那就會被視為「銀錢收據」,必須課徵千分之4印花稅。

官員表示,一般房屋租約通常不涉及印花稅,但如果房東或房客對於款項收付比較講究,希望在付款的時候,一併在租約上註記簽收,這就符合銀錢收據的性質,成為印花稅課徵範圍。

官員說,例如房客一開始簽約時,房東要求房客先拿出首月租金及押金,金額分別為2萬元及5萬元,在並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

對房東而言,簽約時收到7萬元,就該依千分之4稅率,貼上面額280元的印花稅票;對於房客而言,未來退租時拿回5萬元押金,也要在合約上依千分之4稅率,貼上面額200元的印花稅票。換句話說,只要合約兼作收據,雙方都可能會課到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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