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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住宅人口中有近4成屬於「租賃」一族,而北部租屋普遍高於南部租客,不過租客常顯得較為弱勢,行政院消保處日前公布升級版的「住宅定型化租約規範」,也於9月1日正式上路。不過根據崔媽媽基金會統計這半年來租屋糾紛統計,糾紛第一名就是終止契約,第二名是其他、第三名則是修繕問題。
而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觀察,最近常發生的一個問題是,「有些情況是在FB、Line上面看到出租物件覺得不錯,就在通訊軟體上直接簽約。」,但這一來後續這就會衍伸不少問題,像是入住之後發現屋況不佳要修繕卻找不到人,想要退租卻發現只有房東的Line,連電話都沒有,想發存證信函也沒有地址;演變成租屋孤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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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民眾租屋以書面資料簽約,若用手機通訊軟體租屋,要詳列相關細節內容。資料照片
曹筱筠特別提醒:「租屋成立的要件,只有四項且不一定以書面為必要,只要有租金價格、當事人(房東房客雙方)、標的物(地址)、期間(租期),租約就成立。」,更慘的是,租客隨意搬走不繳租也不行,因為租約並沒有終止,房東並沒有同意終止合約,曾有案例是判決房客必須再給付租金給房東,不得不慎。
曹筱筠表示合約上其實可以加註「約定終止權」,這是一個不附理由的終止權力,對租賃雙方都是一項較有彈性的條款,房東或房客只要在約定時間內告知、通知,這個約定時間通常會是1~2個月,在約定時間內告知就能夠避免違約金等費用,若沒有在約定時間內搬走,最多違約金賠償也是一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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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附理由的「約定終止權」,對租賃雙方都是一項較有彈性的條款。資料照片
而新制上路後,針對租約終止的「法定終止權」,也有詳加規定,曹筱筠說明,房東不修繕、租客破壞房屋或因其他例如「都更」等因素,只要提前三個月提前告知,就能終止契約,這次也多加一條,「因疾病或是意外,需要長期療養,醫生可以開出6個月的證明,也能提前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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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的代理人、轉租人,也能請對方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康仲誠攝
另外此次也增加「點交」的權力,當租客烙跑時,房東已盡通知步驟,租屋處的遺留物還是沒清理,就可以視為租客放棄遺留物的點交權力,此時房東就有權力處利,不過曹筱筠建議,每一步都要存證信函當作佐證。
中信房屋捷運新北園區站加盟店經理蘇仲清蘇仲清也提醒,房東挑租客,可以著手在租客工作、家庭背景,至少會先有一定基礎的認識;而挑選好房東,會建議從周遭鄰居下手,或是找到同一個房東出租的房客。另外證明文件是很重要的,房客也有權力請房東出示權狀、稅單等,若是窗口是代理人、轉租人,也要請對方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最後建議從「多聊天」下手準沒錯,花一點時間了解一下,基本上就能避免後續糾紛。(陳筱惠/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