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房屋有裝潢糾紛,多半只是私人間的權利義務紛爭,和稅機關無關,但最近卻出現一件民眾和裝潢公司的糾紛,卻因此多繳一倍房屋稅的怪事,令人覺得不可思議。 pexels一般民眾房屋有裝潢糾紛,多半只是私人間的權利義務紛爭,和稅機關無關,但最近卻出現一件民眾和裝潢公司的糾紛,卻因此多繳一倍房屋稅的怪事,令人覺得不可思議。
按照台北市政府的規定,房屋稅是依房屋現值分為三種情形課稅。一、自住使用,按房屋現值1.2%為稅率課稅。二、非自住其他住家使用,按房屋現值2.4%為稅率課稅。三、持有三戶以上房屋者,按房屋現值3.6%為稅率課稅。
為打裝潢官司未入住 恐不合自住定義
紀君全家四口住在台北市一棟房子,並且全家人也在這棟房屋設籍,原本房屋稅率是按照自住房屋稅率,以房屋現值的1.2%繳納房屋稅,但是2014年時,紀君裝修房屋時,與裝潢公司發生糾紛,雙方開始打官司,為了做為和裝潢公司打官司的證據,紀君讓房屋維持裝潢的狀況,就沒有住在這房子。
不料,台北市稅捐處在2017年發現紀君名下的房子,每期用水的度數是0度,顯見紀君的房子並未實際做居住使用,不符合自住的定義,將紀君名下房子改用「非自住的其他住家」的稅率課稅,紀君名下房屋稅的稅率就被調高一倍,即由房屋現值的1.2%調高到2.4%。
紀君對此當然不服和稅捐處打起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紀君勝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理由是,各地方政府制訂房屋稅課稅方案時,對於擁有多戶房屋者課以較高稅率,是為了提高房屋持有成本,以抑制房地產炒作,但當民眾只持有一棟房屋,那就沒有「低成本持有多數房屋,提高囤屋有礙房屋正常市場交易」的情形,此時,對於民眾的房屋是否供「自住」使用,就應相對寬鬆的標準,即使客觀上未實際居住,但若有正當理由時,也可認定房屋是供「自住」使用。
以本案來說,紀君一家四口都在這棟房子上設籍,就是有以此房子為住所的意思,而房子空置並非紀君不想住進去,是因與裝潢公司有糾紛,雙方在打官司,有高等法院的開庭通知書為證,紀君為了「維持裝潢現場」保全證據,才沒有住進去,使房子空置在那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紀君只有一棟房屋並無囤房炒作之嫌,且是因了打官司所需讓房子空置,則紀君未實際入住這房子,實有正當理由,仍應認定紀君房子是「供自住」使用,以自住稅率課房屋稅才對,但稅捐處將紀君房子的房屋稅率調高一倍,這並不合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紀君勝訴。
基於法律根據 自住房屋須合三條件
稅捐處被判敗訴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但最高行政法院對此卻有截然不同的看法,整個案件大翻轉,紀君反而敗訴了。
最高行政法院的看法是,按照租稅法律主義的精神,租稅減免應就稅基、稅率及課稅方法以法律明文規定,若不是基於法律的根據,不得進行稅捐減免的租稅優惠措施。依財政部及台北市政府的規定,所謂房屋供「自住」須符合三項條件,分別是:一、是指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擁有的房屋合計在三戶以內。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紀君名下的房子被稅捐處查獲用水度數為0,顯示紀君房子並未做實際居住使用,即不符上述房屋做為自住的條件,稅捐處改用非自住其他住家用途,以較高稅率對紀君課房屋稅並無違誤,最高行政法院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廢棄,改判稅捐處勝訴。
這項判決有一點值得大眾省思,本案中,紀君若想以自住方式繳房屋稅率,勢必須實際入住,那裝潢糾紛的現場證據就被破壞了,紀君與裝潢公司的官司可能就處於不利地位;而若紀君想維持裝潢現場證據,繼續打官司,只能讓房子空置,那就要多繳一倍的房屋稅。
最高行政法院這則判決的法律見解,似乎已令納稅人陷入進退兩難的艱困處境,但這樣是合理的嗎?!(作者是資深媒體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