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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子繼承爸爸的買賣契約 才繳遺產稅還要繳房地合一稅台北國稅局日前說明一件罕見的遺產稅個案,王先生(化名)生前賣地,收了對方的價金,但不及過戶就過世了。雖然土地還在名下,但要扣除土地返還請求權,兩者相互抵銷,倒是收到的土地款2,800萬元要計入遺產。 如果王先生還沒有收到價金,就按1,600萬元的土地公告現值計遺產,先收價金比沒先收會多出1,200萬元的遺產,按20%的遺產稅率計算,遺產稅會多出240萬元。 王先生訂下的這宗買賣契約還有後續的稅事要處理。王先生的土地由兒子繼承,兒子繼承土地的同時,也一併繼承了土地買賣契約的權利和義務。王先生的土地是在106年4月買進,由兒子繼承,會先過戶給兒子,再由兒子過戶給買家,兒子過戶給買家的時間點是在108年8月,台北國稅局官員說,兒子有房地合一稅要面對。 根據解釋函令,王先生的兒子可以主張併計父親持有年限,也就是以106年4月為買進日,而不是繼承的時點,合計持有兩年多,適用20%的稅率。 但兒子的持有成本卻不能用父親買進土地的買進價格,官員說:「繼承而來的,本來是沒有成本的,為免重複課稅,准予遺產稅課過了的部分不課。」土地遺產按死亡日時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價值,這個價值視為兒子買進土地的成本,在這個案子是1,600萬元。 帶入公式:(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20% 官員指出,兩年的公告現值漲幅不高,相關費用也不大,房地收入按2,800萬元計,算下來,兒子還要繳約200萬元的房地合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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