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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繼承爸爸的買賣契約 才繳遺產稅還要繳房地合一稅

  • 王先生賣地,收了價款但不及過戶就過世了,於是由兒子繼承買賣契約的權利義務,繼承土地後再過戶給買家,按契約價2,800萬元計售價,買進成本按公告土地現值1,600萬元計,兒子剛繳遺產稅之後,又要繳高額房地合一稅。

台北國稅局日前說明一件罕見的遺產稅個案,王先生(化名)生前賣地,收了對方的價金,但不及過戶就過世了。雖然土地還在名下,但要扣除土地返還請求權,兩者相互抵銷,倒是收到的土地款2,800萬元要計入遺產。

如果王先生還沒有收到價金,就按1,600萬元的土地公告現值計遺產,先收價金比沒先收會多出1,200萬元的遺產,按20%的遺產稅率計算,遺產稅會多出240萬元。

王先生訂下的這宗買賣契約還有後續的稅事要處理。王先生的土地由兒子繼承,兒子繼承土地的同時,也一併繼承了土地買賣契約的權利和義務。王先生的土地是在1064月買進,由兒子繼承,會先過戶給兒子,再由兒子過戶給買家,兒子過戶給買家的時間點是在1088月,台北國稅局官員說,兒子有房地合一稅要面對。

根據解釋函令,王先生的兒子可以主張併計父親持有年限,也就是以1064月為買進日,而不是繼承的時點,合計持有兩年多,適用20%的稅率。

但兒子的持有成本卻不能用父親買進土地的買進價格,官員說:「繼承而來的,本來是沒有成本的,為免重複課稅,准予遺產稅課過了的部分不課。」土地遺產按死亡日時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價值,這個價值視為兒子買進土地的成本,在這個案子是1,600萬元。

帶入公式:(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20%

官員指出,兩年的公告現值漲幅不高,相關費用也不大,房地收入按2,800萬元計,算下來,兒子還要繳約200萬元的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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