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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被指定為道路用地 可免地價稅

  •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經地方政府機關依都市計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中的道路用地,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此類土地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可免徵地價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得免徵地價稅。

    然而民眾所有原屬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事後依都市計畫規定,變更該土地的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就不屬於土地稅減免規則所說的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稅捐處特別提醒市民,這類土地只要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可在9月22日前申請,當年就會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依法自次年期才可適用免徵之規定,納稅人務必要記得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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