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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遲延利息 訂四原則

        2019-06-25 23:52經濟日報 記者葉憶如、邱金蘭/台北報導

貸款遲繳時,各銀行收取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的基礎不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金管會昨(25)日訂出四原則,並從7月1日起實施,銀行不能再跟客戶多收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金管會表示,檢查局去年度金檢發現,金融機構辦理個人購屋貸款或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如果借款人發生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對借款人收取的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各銀行計收基礎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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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針對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計收,擬具相關處理原則。金管會表示,從今年7月1日起,各銀行對於購屋及消費性貸款,有關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的收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第一,對於借款人發生遲延還款,且屬非連續違約狀態(如出國、因公繁忙而忘繳),因本金尚未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向客戶收取的遲延利息,及非固定金額方式計收的違約金,以「當期應攤還本金」 (小本金)為基礎計收。

第二,如果借款人發生財務困難,已無法按月正常還款,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息;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為基礎收取。

第三,各銀行依實務作業成本,能不予計收或提供借款人更優惠的計收方式,則從其約定。

第四,各銀行依上述處理原則檢視現行計收方式,如相關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有需調整者,應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

其中針對加速條款行使前,以「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計收違約金者,從7月1日起不得再以大本金計收,其餘計收方式,可在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調整完畢後才依上述處理原則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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