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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附帶決議 2019.6.27 19:18 一、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主管機關應持續輔導其朝向對農地環境友善的低汙染產業類別調整。 二、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特定工廠登記者,其變更應僅限於符合原核定用地計畫之產業類別或本法之低汙染產業類別。 三、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及協助特定工廠登記者,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提案,規劃及設置2公頃至5公頃的鄉村型小型園區或在地型小型園區。 四、考量特定工廠多座落於農業地區,故回饋金之計算基準應納入特定工廠對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之因素,經濟部就回饋金之計算基準應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等有關機關定之。 五、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其用地合法係採群聚地區以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畫者,請經濟部於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下,評估訂定輔導計畫,協助遷廠之業者取得融資進行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或改善產業有關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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