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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矚條文修法 效力將大不同

想要立遺矚把財產留給特定人的民眾要注意了,行政院最近通過了實施30多年都沒有改過的民法繼承條文草案,包括遺矚「必須簽名」、「可用電腦製作書面」、以及遵照意念而削減繼承親屬的特留份等規定。由於大部分民眾的財產都以土地、房屋不動產項目為主,因此這項民法繼承條文草案的修正,也攸關每個人將來的自身權益,大家應該好好暸解。

▲房屋等不動產物件常常是往生者主要的遺產項目。

這項民法繼承編草案修正的內容(如下表),主要是為了符合現今社會的發展,以及更加維護立矚人的財產分配意念,例如立遺矚人一定要在遺矚上簽名,以防止單純只看「蓋印章、壓指紋」的遺矚,會有作假、強迫立矚人的疑慮;另外,配偶、直系卑親屬、父母的特留份從原先的2分之1減少為3分之1、兄弟姐妹及祖父母的特留份從原先的3分之1減少為4分之1。

民法繼承條文草案通過的重點內容

項目

修正內容

目的

效力

遺矚都要立矚人親筆簽名,不能以蓋章或按指紋取代

以防脅迫、增強遺矚效力

特別情況

遇天災時,可以錄音錄影製作口授遺矚

增加遺矚特殊情況效力

繼承者行為

繼承人故意殺害或虐待被繼承人,將不得繼承財產

防止不肖子女的惡意行為

特留份修改

原2分之1者降為3分之1,原3分之1者降為4分之1

為了加強立遺矚人的財產支配意志

或許不少人認為「反正法律上有特留份的規定,遺矚沒什麼重要的」,而且大部分的人都沒有事先立遺矚的習慣,所以只要繼承者帶著不動產過戶時必要的文件,例如往生者證件、土地、房屋所有權狀,就可以辦理產權過戶了。

有這種想法就大錯特錯了,法界人士表示屋主如果已經往生,相關親屬就不能以贈與或買賣的方式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到自己的名下,而是要先辦理往生者的財產清單、繳納遺產稅之後,還要向地政機關附上「繼承系統表」、以及所有繼承者簽章的繼承協議書,才能完成房屋的產權過戶。如果沒有這些繼承人的同意,而擅自冒用證件製作繼承協議書給地政機關,就要負偽造文書的刑責。

▲土地等遺產的過戶事項,必須要先繳納完相關的遺產稅。

那麼如果有往生者所立的遺矚帶在身上,遺矚裡也寫明只給你一人繼承這棟房屋,是不是不必有其他繼承人的協議書,就能夠把房屋的產權過戶到自己名下?答案是「肯定」的,可見遺矚對於繼承者取得不動產的權益有多麼重要性。

不過,地政機關的人員過去可能只是看看這個立遺矚人的身份字號、蓋章、是否有造假(經過法院公證的遺矚更具公信力),草案通過之後就會確認立遺矚人有沒有在上面親自簽名,如果為了順利把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而假造遺矚,當然也就要吃上官司。

房屋若因為遺矚內容歸給特定人,其他財產繼承人仍可向此繼承人要求特留份的等值金額。

至於其他繼承人的財產特留份的問題,就要從這間房子以外的財產去爭取,而且地政機關還會要求這個房屋遺產的繼承人,簽下「如有違反其他繼承人特留分規定,需自負法律責任」的切結書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代表地政機關依法執行公務,不捲入繼承者之間的財產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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